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06年卷三第56题)

admin2014-12-09  30

问题 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06年卷三第56题)

选项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答案A,B,D

解析 ①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涉及一方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不动产的利用。但其核心区别有三:一是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权经约定产生。二是相邻关系中的利用均为无偿(因利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属于另外的问题);地役权中的利用既可有偿,亦可无偿。三是基于相邻关系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利用,必须是为了满足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最低需要,对方也只提供必要限度内的容忍(如袋地通行权;日照、通风、采光关系);而通过设立地役权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利用就没有这个限制,其内容仍由当事人约定。本题中,甲、乙的约定属于设立眺望地役权的行为,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②《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时,甲即取得地役权;但若未办理登记,甲享有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乙的不动产权利的第三人。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房屋转让给丙,只要没有相反的约定,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丙取得甲享有的地役权。④现在看来,B选项是错误的。因为丙受让的地役权未经登记(题目没有交待,就视为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的受让人丁。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⑤C选项可视为正确,但不够周延。假设甲将房屋转让给丙时,约定甲负有保障丙可得行使地役权的义务,那么若丁建高楼,丙有权基于合同约定对甲主张违约责任。否则,若甲、丙没有这样的约定,甲就不负有使丙可得行使地役权的义务,则若丁建高楼,丙也不得对甲主张违约责任。毕竟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要有合同义务存在。综上,可以勉强认定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⑥D选项的表述有违地役权的从属性,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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