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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是挚友,三人合伙搞运输,后来生意越做越大,因为利润分配问题,三人逐渐有了隔阂。且三人对共有的样态没有约定,彼此间对当初的出资额也争执不下,三人的矛盾终于全面爆发。甲和乙协商将主厂房进行整体装修,丙表示不同意。因为一次好的商机,甲和丙决定将其全部财
甲、乙、丙是挚友,三人合伙搞运输,后来生意越做越大,因为利润分配问题,三人逐渐有了隔阂。且三人对共有的样态没有约定,彼此间对当初的出资额也争执不下,三人的矛盾终于全面爆发。甲和乙协商将主厂房进行整体装修,丙表示不同意。因为一次好的商机,甲和丙决定将其全部财
admin
2009-05-14
37
问题
甲、乙、丙是挚友,三人合伙搞运输,后来生意越做越大,因为利润分配问题,三人逐渐有了隔阂。且三人对共有的样态没有约定,彼此间对当初的出资额也争执不下,三人的矛盾终于全面爆发。甲和乙协商将主厂房进行整体装修,丙表示不同意。因为一次好的商机,甲和丙决定将其全部财产抵押贷款扩大规模,乙又不同意。后甲对友谊、事业心灰意冷,将合伙中的一切抛弃,移居国外。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和乙可以不顾丙的意见,装修厂房
B、甲和丙可以不顾乙的意见,将财产抵押贷款
C、对于甲在合伙中抛弃的财产,乙和丙可平均享有
D、对于甲在合伙中抛弃的财产,乙和丙应按各自的出资额购买
答案
1,4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物权中有关共有的相关问题。所谓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本题中,甲、乙、丙合伙搞运输,应认为是三者成立共有关系。对于共有的类型,“三人对共有的样态没有约定,彼此间对当初的出资额也争执不下”,对此,《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同时,《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依照法律的规定,甲、乙、丙三者之间的共有类型为按份等额共有,这是基本的法律关系。《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和乙协商将主厂房进行整体装修,丙表示不同意”,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的情形,而甲、乙、丙三人对共有财产为按份等额共有,甲和乙的份额已经达到三分之二,因此,虽然丙不同意装修,甲、乙依然可以进行装修,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应该当选。《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在本题中,“甲和丙决定将其全部财产抵押贷款扩大规模”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即甲和丙只能对其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而不能将全部财产抵押,因此,选项B认为“甲和丙可以不顾乙的意见,将财产抵押贷款”是错误的,不应当选。对于共有人将共有份额抛弃后情形的处理,一般认为,应归其他共有人按照其原来的份额分别享有,其法理依据是所有权的扩张原则。因此,在本题中,甲将合伙财产抛弃后,乙和丙应将其份额根据其原有份额分割,即一人享有一半,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当选;选项D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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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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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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