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件,邀请甲赴美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方询问,美方告知甲对其申请美方曾发函邀请但遭拒绝,故不

admin2016-06-13  42

问题 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件,邀请甲赴美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方询问,美方告知甲对其申请美方曾发函邀请但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选项

答案根据本案的案情,乙的行为首先已构成对甲姓名权的侵害。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中所谓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如盗用他人的姓名从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凡是非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均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从本案来看,被告乙冒用甲的姓名向美国某大学发出电子邮件,既构成假冒他人姓名,也构成盗用他人姓名。不管甲以后能否拿到这笔奖学金,都不妨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甲的姓名权的侵害。 乙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甲的姓名权,而且侵害了甲的财产权,即债权。因为原告甲与美国某大学联系提供奖学金事宜,美国某大学同意向甲提供1.8万美元的奖学金。对甲来说。该笔奖学金是一种尚未实际取得的期待利益而并没有成为甲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财产,显然对这笔奖学金,甲并不享有物权。那么甲是否对这笔奖学金享有债权,这就需要首先认定甲与某大学之间是否已形成合同关系,且这种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我认为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甲享有合法的债权。因为甲与某大学联系申请进入该校学习,请求该校为其提供奖学金的行为,实际上向该校发出一项有效的要约,而该校在审查其资格之后,同意为其提供1.8万美元奖学金,显然是向甲做出了正式承诺。因此双方已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应受法律保护。乙冒充甲的名义表示拒绝接受奖学金,已针对甲的债权实施了侵害行为。应当看到乙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具有如下特殊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一定的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将造成对他人债权或财产利益的损害。②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③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因此乙应当承担侵害甲的债权的法律责任。 既然乙的行为同时侵害了甲的姓名权和债权,那么这将在法律上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即是责任竞合还是责任聚合问题。从本案看来,应当产生责任聚合而不是责任竞合问题。因为本案中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和侵害债权的行为针对的是不同的对象,责任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损害后果是完全不同的,这就导致了在责任内容上也应该加以区分。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直接侵害的是人格利益,它所产生的后果主要是精神损害以及某些财产利益的损害,所以如果令被告承担侵害姓名权的责任,主要应当包括赔礼道教、赔偿精神损害等形式。而侵害债权的行为直接导致的是受害人债权的损害,在本案中是甲不能获得1.8万美元奖学金的问题。乙的行为使甲丧失了这笔奖学金。因而甲可基于侵害债权责任而要求乙予以赔偿。可见这两种责任的形式和内容是不同的,是可以同时并存的,因而产生责任聚合问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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