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新形势下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调整。

admin2016-10-26  31

问题 简述新形势下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调整。

选项

答案对保险业的监管大致有两种方式,即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严格监管是传统的监管方式,发展中国家一般都采取或曾采取这种监管方式。在严格监管下,所有保险活动都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全面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松散监管是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大多数采用这种监管方式,在松散监管下,监管机构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而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与偿付能力有关的事项上。 (一)建立适度监管的保险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监管,保险监管对保险业本身的发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监控的保险活动潜藏着无序和混乱的危险,但过严的监管措施可能会阻碍保险业的发展。当没有监管时,就不存在监管成本;监管程度低,监管的成本也低;监管程度的增强,监管成本也将增加。同时,当监管程度低,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会降低保险市场的收益;随着监管程度的增加,市场运作规范,保险业收益相应提高;而当监管过分严厉时,则会抑制保险需求,制约保险业发展规模,使得收益下降。可见,适度的监管才能使保险市场的收益达到最大而成本最低,监管程度过低或过高都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最佳配置。 (二)完善保险监管体制 监管体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完善的监管体制并不意味着管理越严,监管就越完善,对某一方面的严厉管制可能会破坏监管体系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同时,完善的监管体制也并不意味着能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完善的监管体制是保险监管机构所追求的目标,但应避免为完善而完善,造成成本增高,收益下降,乃至监管失灵。目前,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1)创造一个规范、公平的保险业发展环境WTO的原则之一是公平竞争,含义是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2)改进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加入WTO以后,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应与国际接轨。 (3)明确保险监管的最终目标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是我国保险监管的最终目标。 (4)制定系统而全面规范外资保险机构的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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