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8-04-02  30

问题 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答案B,C,D

解析 A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即在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质权人乙有权收取鹦鹉蛋,即质押物的孳息。B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15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因乙照管不善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D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18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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