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题)

admin2018-03-23  33

问题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题)

选项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首先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根据上述《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此时,既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C、D项错误。在乙公司追认之前,由于丙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丙公司可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撤销,但此撤销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为前提,故A项错误。由于甲在签订合同之时,以次充好,存在欺诈,根据上述《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在追认之后,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但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此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丙公司作为被欺诈人,有权请求法院进行撤销,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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