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题)诉张成功(男题)离婚案。7月13日,升胡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均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

admin2014-12-04  26

问题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题)诉张成功(男题)离婚案。7月13日,升胡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均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午,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去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台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题),由2人平分,生活用口口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下列几题。(2011年卷三第95~100题)
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

选项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B、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
C、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D、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

答案A,C,D

解析 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身份关系事实不适用自认,因此选项A与选项D的事实属于身份关系事实,不适用自认。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自认只是针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而不包括诉讼请求。该题B选项“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是承认存款自己手中的事实,而C选项“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则是同意对方的事实请求,所以B选项属于自认,C选项不属于自认。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H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