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发签约向被告刘海订购白糖200吨,每吨1900元,约定:2003年8月初交货,原告赵发应预付10万元,违约者按日付2%货值计算。7月5日,原告赵发向被告刘海汇去8万元,8月5日,被告刘海发货100吨,8月10日,被告刘海又收到原告赵发10万汇款后提出

admin2021-08-02  36

问题 原告赵发签约向被告刘海订购白糖200吨,每吨1900元,约定:2003年8月初交货,原告赵发应预付10万元,违约者按日付2%货值计算。7月5日,原告赵发向被告刘海汇去8万元,8月5日,被告刘海发货100吨,8月10日,被告刘海又收到原告赵发10万汇款后提出推迟1个月发货,并希望将糖价提至2000元/吨,双方协商不成,后原告赵发急需原料以每吨1950元价格在市场上买50吨白糖,至9月15日被告刘海仍坚持按2000元/吨发货,20日原告赵发提出解约,至9月底糖价跌至1800元。被告刘海提出交货,原告赵发拒绝。本案中:(    )

选项 A、原告赵发在市场上高价买糖的损失,应由被告刘海负担并要被告刘海承担违约金责任
B、原告赵发可请求刘海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并实际履行
C、被告刘海虽已违约,但原告赵发自愿推迟,已免除被告刘海责任
D、原告赵发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答案A,B

解析 原告赵发与被告刘海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应全面履行。被告刘海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原告赵发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包括原告赵发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多支出的费用。被告刘海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原告赵发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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