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边疆服役军官,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周某,并订好结婚日期。在结婚前,李某的爷爷出资帮助两人买了新房用来结婚,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婚后,李某未退役前在军训中致残,得伤残保险金25万元,伤残补助金10万元。退役转业后选择自主择业,得自主择业费30万元,住房补贴

admin2022-03-15  29

问题 李某为边疆服役军官,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周某,并订好结婚日期。在结婚前,李某的爷爷出资帮助两人买了新房用来结婚,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婚后,李某未退役前在军训中致残,得伤残保险金25万元,伤残补助金10万元。退役转业后选择自主择业,得自主择业费30万元,住房补贴35万元,医药生活补助费4万元。在李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满15年后,双方通过诉讼离婚。关于上述财产依法应如何处理?

选项 A、李某的爷爷出资帮助甲乙购买的为结婚用的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B、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共65万元中的一定比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共35万元为李某的个人财产,医药生活补助费4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D、伤残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时,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房子是李某的爷爷在李某结婚前,为李某准备结婚而赠,并没有明确说赠与李某与周某两人的,应视为赠与李某一人,不为夫妻共同财产,故A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故B项正确。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故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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