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48题)

admin2018-05-10  34

问题 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48题)

选项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C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5条规定,除非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又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仲裁协议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属于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因此仲裁协议无效。此时如果洪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故选项C说法正确,而选项D说法错误。
对于选项A、B,根据《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可知,并非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就当然无效,如果当事人协议选定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因此选项A错误。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可知,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本题中,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仲裁协议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而无效。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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