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
admin
2018-03-26
23
问题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请回答第(1)-(3)题。(2016年卷三92-94题)
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
A、B、C、D项:《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因此,在陈某拒绝召开股东会并且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司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甲持有源圣公司25%的股份,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A选项正确;乙持有源圣公司8%的股份、丙持有持有源圣公司7%的股份,乙、丙单独均不能召集和主持股东会,B、C选项错误;甲、乙、丙共持股40%,可以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Cy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
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什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
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48题)
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37题)
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慧星公司缴纳房租。慧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慧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84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44题)
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
随机试题
简述企业使用信息技术后对组织结构所产生的影响。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体层”的英文缩写是
肺气不得宣散,上逆喉间,气道窒塞,呼吸急促,称为
片剂常用的崩解剂的加入方法有
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金融业务中,应征收营业税的是()。
市盈率是反映企业()的指标。
房地产投资的特性包括()
2011年,浙江省实现旅游总收入4080.3亿元,比上年增长23.2%。其中,接待国内旅游者3.43亿人次,增长16.3%,实现国内旅游收入3785.3亿元,增长24.3%;接待入境旅游者774万人次,增长13.0%,实现旅游外汇收入45.4亿美元,增长1
()对于风景相当于录音对于()
把下面的六个图形分为两类,使每一类图形都有各自的共同特征或规律,分类正确的一项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