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下列哪一种情况不构成法律援助机构拒绝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 )

admin2020-12-08  26

问题 (2008年)下列哪一种情况不构成法律援助机构拒绝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         )

选项 A、申请代理的事项是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B、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又未按要求作出补充
C、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自行委托了其他代理人
D、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继承了一大笔遗产

答案A

解析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A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机构不能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不提交或提交的不齐全,且未按照要求提交或补齐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因此,B项不选。C项中说申请人自行委托了其他的代理人,已经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的“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条件了,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法律援助,C项不选。D项中的申请人继承了一大笔遗产,已经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的“经济困难委托不起代理人”的条件了。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法律援助,D项不选。
    【相关法条·《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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