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

admin2018-06-29  30

问题 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请回答第(1)~(3)题。(2014年卷二89~91题)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甲让乙卖出冰毒应定性为甲事后处理所盗赃物,对此不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C、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共犯。犯罪以后处分赃物的行为,通常是不可罚的行为。但是,如果处分赃物的行为造成新的法益侵害的,对该行为就应该定罪处罚。甲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后,又予以出卖的,两个行为侵犯两个法益,成立数罪同时应该并罚。有人援引2006年的考题:明知毒品而抢劫后又持有的,只按照抢劫罪处理。认为不明知是毒品而盗窃或抢劫后,又持有或使用的,才成立数罪并罚;若事前对毒品有明知的,则只成立盗窃罪或抢劫罪。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决定犯罪构成的个数,是一种早就被抛弃的观点。故A选项错误。
    将其他物质掺入毒品,使得毒品增重,同时假冒纯毒品出卖的行为,除成立贩卖毒品罪外,还成立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的诈骗罪,与贩卖毒品罪是想象竞合犯关系。故B选项正确。
    甲、乙两人对于贩卖毒品和掺杂使假具有共同故意,有共同行为,对于贩卖毒品罪和诈骗罪都成立共同犯罪。故C选项正确。
    掺杂使假的行为本身不是制造毒品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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