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2003年卷二第47题)

admin2017-03-01  25

问题 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2003年卷二第47题)

选项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1)本案财物客观上是未脱离物主控制、占有的财物;主观上行为人存在认识偏差,将游戏厅里的占有物误当作遗忘物,能否认定为侵占罪?关键在于这种认识偏差是否可以成为阻却盗窃故意成立的认识错误。(2)行为人的认识偏差不属抽象认识错误,仍可认定具有盗窃故意。理由在于:即使在客观上该手机真的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手机已脱离物主控制,但于其丢失的场所封闭,由临时代管人(游戏厅)代为控制、占有,仍为他人控制、占有之物,甲趁人不注意将此种财物据为已有,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条件。在主观上,只需行为人认识到遗忘物是位于特定场所,即应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财物归他人(临时代管人)占有。(3)因此,本案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认识偏差,但属具体的认识错误(只是将物主产生了认识错误,对占有事实没有认识错误),而不是抽象的认识错误(仍为盗窃故意,而非侵占故意)。因此,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条件,应认定为盗窃罪。当然,本题也有小的纰漏:一般认为,物品遗落在相对封闭的、有管理人的场所(如出租车内、宾馆),才认为有临时代管人;遗落在开放的、公共场所(如公交车上、广场上、街道上)不认为有临时代管人。当然,本题将游戏厅设定为有临时代管人的场所,存在一定争议。
    B选项,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此赎金仍归肖某占有,而并未脱离、控制占有。
    C选项,物主近在咫尺,不能认为物主对财物失去控制、占有;财物不归行为人独立合法占有(持有),不能认定为侵占罪;趁人不注意取走财物,是盗窃罪。
    D选项,许霆案发生在2006年,却先知先觉的出现在2003年的司法考试中(原型实为“何鹏案”的引申)。(1)前一行为无意中取得财物可认为是侵占行为,由于未达数额不构成犯罪。知道基本原理后,利用故障而取财,相当于见他人家里门一推就开,而推开房门取财。自动取款机中的财物,显然归银行控制、占有,是他人控制、占有的财物;不采用物主允许的方式(正当提款程序)而取财,系属趁人不注意而窃取,可构成盗窃罪。(2)不构成侵占罪的原因在于:行为人(主动)获取财物的方式本身违法,不属合法持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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