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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12,单)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12,单)
admin
2014-02-17
23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12,单)
选项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
A
解析
本题解答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这句话的法律含义,究竟是“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但题干既然明确说“代甲公司履行”,还是理解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更让人接受,这一背后的更深的一个法理是:如果对于“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解释上的争议,通过所有解释方法不能确定的,要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那么接下来就按照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原理来解答。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我国只有一个法条。《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实际上第三人代为履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进行约定。本题的情形即属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情形。从法理上看,只要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代为履行协议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这属于合同法的常识,从债权人的角度,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因为债务人本人并未脱离合同关系,所以,第三人代为履行无需事前经过债权人同意;从债务人的角度,如有人自愿代为履行,在外部也会导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消灭,只是在内部债务人与该第三人可能构成无因管理。
在本题中,虽然甲公司不知情,第三人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只要乙接受丙的履行,债务照样因为清偿而消灭。A选项正确。此种情形下,至于丙与甲的关系如何处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这样一来,如果丙公司代为履行的行为,从甲丙之间的关系看构成无因管理的话(这一假设如果成立),则丙公司为管理人,甲是被管理人,无因管理之债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必要费用求偿权,也即因代为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肯定有权向甲公司追偿。所以,B选项错误。
由于丙公司代为履行的行为并未得到甲公司的同意,因此,若丙公司自身的履行存在瑕疵,应由丙公司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实际上,此时的丙构成了不当的无因管理行为,就不当无因管理的损害,自有管理人自己承担。故C、D选项均是错误的。 最后要交代的是,如果本题按照债务承担来理解的话,答案仍然是A项。我国《合同法》对于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的债务承担也没有规定(第84条规定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的债务承担),但实务上是存在的,在法理上也是可行的,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00条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承担债务人之债务者,其债务于契约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可见,甲已经不是债务人了,自然A项正确而B、C、D三项错误。
当然,就本书的本来立场而言,还是按照第三人代为履行来答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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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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