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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案件中,当事人的安排正确的是( )
下列案件中,当事人的安排正确的是( )
admin
2009-05-14
24
问题
下列案件中,当事人的安排正确的是( )
选项
A、李某死后,王某四处散布言论贬低李某的名誉,李某的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精神损害赔偿
B、赵某将经营的商店转让给樊某,但并未做出营业执照变更。后来樊某销售假货,多名顾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樊某为被告,赵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王某去世后,他的三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三儿子诉二儿子侵犯其遗产继承权。法院受理后,通知大儿子参加诉讼,大儿子以工作忙离不开为由不愿参加诉讼,法院遂以三儿子为原告,以二儿子为被告开庭审理该案
D、甲因办厂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3年,并且由乙向银行担保在甲不还款时代甲偿还。3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银行欲向法院起诉,其只能选择以甲乙为共同被告而起诉
答案
1
解析
本题考查了当事人的确定规则,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本案中王某四处散播言论贬低李某的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名誉,根据法律规定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李某的子女属于其近亲属的范围,自然可以起诉王某,A选项正确。B选项,《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的赵某虽然将商店转让给樊某,但双方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所以赵某仍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樊某为实际经营者,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和樊某应当是共同被告,樊某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选项不正确。C选项,《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中的大儿子仅仅是不愿意参加诉讼,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因此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C选项中法院的做法不正确。D选项,《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本案中的银行可以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但是同时银行还有另外两种起诉方式:一是只起诉甲,二是只起诉乙,同时法院应当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所以本项中认为银行只有一种起诉方式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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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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