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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乙合伙发明了一个导肓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乙合伙发明了一个导肓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
2014-11-25
27
问题
甲、乙合伙发明了一个导肓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在没有得到甲同意的情况下,乙不得就该发明单独申请专利
B、若甲、乙就该发明申请专利时,该发明在国外已经有了且为公众知晓,但是国内没有,则专利局不应当授予专利权
C、甲、乙申请专利后,甲可以在不经乙同意的情况下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该专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在两人之间分配
D、若甲、乙是因为接受别人委托,而研发该发明的,但合同没有约定谁可以申请该专利,则应当由甲、乙申请该专利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可知A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合作开发人申请专利应当协商一致。C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D项正确,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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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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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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