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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向丙借了50万元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作了保证担保,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甲、乙由于经营不善迟迟未向丙还款,丙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甲、乙、丁。在法庭辩论时,甲对借款表示承认,并请求减少利息;乙则表示该债务已因丙的免除而消灭,并
甲、乙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向丙借了50万元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作了保证担保,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甲、乙由于经营不善迟迟未向丙还款,丙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甲、乙、丁。在法庭辩论时,甲对借款表示承认,并请求减少利息;乙则表示该债务已因丙的免除而消灭,并
admin
2014-11-25
38
问题
甲、乙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向丙借了50万元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作了保证担保,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甲、乙由于经营不善迟迟未向丙还款,丙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甲、乙、丁。在法庭辩论时,甲对借款表示承认,并请求减少利息;乙则表示该债务已因丙的免除而消灭,并出示了丙同意免除甲、乙债务的信件;丁因故没有出庭。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选项
A、甲的承认行为只对其个人有效
B、乙的抗辩行为对全体有效
C、乙的抗辩行为只对甲有效,对没有到场的丁无效
D、乙的抗辩行为对甲、丁有效,因为该行为对甲、丁有利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丁对甲、乙之间的债务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在丙索要欠款一案中,甲、乙、丁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故AB项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问题上采取“承认原则”,而非“有利原则”,乙的抗辩行为即使有利于被告全体,也必须征得甲、丁的同意才能对他们生效,故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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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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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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