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dmin2012-11-09  38

问题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答案C

解析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该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3)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包括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故C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当选。而ABD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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