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

admin2015-05-18  33

问题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下题。(2012年试卷三第95~100题)
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答案A,C

解析 民事诉讼中,一个诉所必须具备且使该诉特定化的基本要素就是诉的要素,具体可以分为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其中,诉的主体为主观要素,诉讼标的为客观要素。
    在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中,诉的主客观要素均为单一,即双方当事人均为单一主体,并且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这就形成一个独立的诉;而当诉的主客观要素至少有其一不为单数时,就形成了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互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根据主客观要素何者为多数,诉的合并可以分为主观的诉的合并、客观诉的合并与混合的诉的合并:
    (1)诉的主体的合并,是指主观要素为多数的合并,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体为复数所形成的诉的合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共同诉讼,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或者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的主体的合并。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承担义务;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而产生:第三,法院必须对该数个诉讼有管辖权;第四,数个诉讼适用同一程序;第五,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原被告之间存在多个诉讼标的所引发的诉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几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被告或者同一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第二,受诉的法院至少对几个合并的诉其中之一有管辖权;第三,合并的几个诉讼必须是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第四,不存在法律禁止合并的规定。
    (3)诉的混合的合并。诉的混合的合并是指诉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同时存在合并的情形。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其一,在本诉中,原告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其二,在反诉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出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本诉与反诉中均有各自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和诉讼标的,故二者的合并形成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混合的合并。
    本案中,存在两个独立的诉。第一,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其诉讼标的为两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第二,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6000元。其诉讼标的为两人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茨系。对于这两个相对独立的诉,实践中可做如下处理:
    第一,对于与原告李强提出的两个单独的诉,法院可以分别审理,并分别作出判决。故选项A正确。
    第二,根据上述客观的诉的合并之原理,法院可以将这两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但对于返还借款和赔偿损害这两个可分的单独的诉,法院应当分别作出判决,对每一个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别作出确定。故选项C正确,选项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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