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拖欠乙银行的贷款80万元一直未还,乙银行向甲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因此制作了支付令。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09-09-27  27

问题 甲公司拖欠乙银行的贷款80万元一直未还,乙银行向甲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因此制作了支付令。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如果在向甲公司送达支付令时,甲公司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如果甲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应进行审查
C、如果甲公司在法定期间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有困难并承诺在1个月后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
D、如果甲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履行义务,则乙银行可以依据支付令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还钱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和《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了申请支付令的条件: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到期且数额确定、无对待给付义务、能送达债务人。能送达债务人指能找到债务人 (故不能公告送达),而不是要求债务人要同意接受。《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笫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选项BC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并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支付令因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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