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单一制下地方制度的特色。

admin2016-09-14  19

问题 试述我国单一制下地方制度的特色。

选项

答案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域,且地方行政区不是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各地方政府行使的职权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所固有。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结构是单一制的形式,但我国的单一制形式,并不简单的是中央集权的僵化模式,而是一种高度灵活的结构形式,它的包容性很大,同中国历史上或者世界上其他单一制国家相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单一制下的地方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于地缘利益的不同、多民族的民族关系状况和为了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实行普通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地方行政区三种不同的地方制度,使我国的地方制度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其中普通地方是相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而言的一种地方,普通地方在法律上是以宪法和普通法律授权而建立的地方制度,包括省制、市制、县制和乡镇制等几种地方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实行民族平等。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加快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它是指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民族地方事务,以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制度。民族自治地方有下列特点: 它是区域(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相结合的产物,是两者在我国特定条件下的结合,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聚居是它的基础。民族自治机关是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自治的机关和组织形式。没有民族自治机关,就不可能实行民族自治,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特别地方。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土范围内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地方。特别行政区特殊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 ①特别行政区作为国家一个不可分割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②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主体,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③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各种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制定的基本法律确定,这种基本法律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2)因行政区划层级较多,我国地方建制亦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在普通地方有省级地方、县级地方和乡镇地方等,设省、县、乡(镇)三级建制。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了自治州的地方和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则是四级建制,如省、市、县、镇。此外,同一地方也有多种层次,如我国三级市建制并存。宪法将市的建制分为三级,一是直辖市,与省、自治区平行;二是省会市和较大的市,一般称为地级市;三是不设区的市,通常是县级市。 (3)从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来看,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地方,享有的权力不同。在普通地方没有自治权,只有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地方立法权。如我国宪法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相应地上述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而县及县以下地方则没有这种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民族自治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于上级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可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②在经济管理方面,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 ③在财政税收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此外,在人事管理方面,以及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及体育方面等其他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享有一定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相比具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①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外交事物。 ③此外特别行政区还享有中央授予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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