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李某拖欠甲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李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08-08-07  59

问题 个体工商户李某拖欠甲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李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如果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C、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2个月后一定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
D、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则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答案A,D

解析 本题是对督促程序中支付令效力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如果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所以,B项中“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是错误的;C项中“李某提出还钱有困难则支付令可不生效”也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所以,D项正确。本题涉及支付令的各个方面,比较综合,但各个选项的内容《民事诉讼意见》中都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得出正确答案还是比较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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