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

admin2012-12-12  26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曰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8年试卷二第100题)

选项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答案A,D

解析 A项涉及行政诉讼原告的确定。《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合资方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项应选。
    关于B项,考查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丙公司未参与,属于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因此,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3个月内起诉。B项错误。
    关于C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针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本题中,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故C项错误。
    关于D项,考查证据的调取和保全。《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在本题中,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涉及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问题。《行诉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故法院需要调取证据以判断被告是否适格,属程序性事项。因此,依据《证据规定》第22条以及《行诉解释》第23条,法院有权就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依法调取证据。D项正确。为方便记忆,现为考生总结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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