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

admin2018-03-26  22

问题 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年卷一96题,不定项选择)

选项 A、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
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D、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其辞退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A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2012年2月1日入职,2012年6月30日离职,工作不满一年,不能视为王某已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A项错误。
    B项:《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起算的期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本题中应当从2012年2月1日起算,B项错误。
    C项:《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题中,王某系自己主动离职,而不是单位主动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C项错误。
    D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后,可以将其辞退,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8c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