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对于他遭受犯罪侵害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检察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68题)

admin2016-07-01  24

问题 被害人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对于他遭受犯罪侵害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检察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68题)

选项 A、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B、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
C、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D、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答案A,B,C

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监督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因此,当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投诉时,检察院不再一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而是首先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关于检察院审查后的处理,《立案监督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因此,本题的选项A、B、C分别符合上述条文第3、2、4项的规定,为应选项。根据上述条文第1项规定,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答复投诉人”,而非选项D所称“要求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该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选。
    《立案监督规定(试行)》的基本精神已被新修订的《高检规则》纳入,但其中一些细节性规定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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