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规定该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煤炭l00吨,乙公司于7月1日之前支付购煤款5万元,并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乙公司收到煤炭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和甲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起

admin2014-11-25  25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规定该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煤炭l00吨,乙公司于7月1日之前支付购煤款5万元,并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乙公司收到煤炭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和甲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综上所诉,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B、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第三人
C、法院应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
D、若丙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列丙公司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答案B

解析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1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无论丙公司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在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依职权强行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故AC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7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此时若债务人败诉,则保证人很可能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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