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29题)

admin2017-03-09  26

问题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29题)

选项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选项错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相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即生效,登记不是其生效要件,所以D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房屋使用权作为财产权利,可以作为合伙人的出资,由于是以使用权出资,不是以房屋所有权出资,当然无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所以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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