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兰屯公司与九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九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被要求予以回避,仲裁委员会依法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50题)

admin2014-04-28  37

问题 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兰屯公司与九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九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被要求予以回避,仲裁委员会依法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50题)

选项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答案D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可知,在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的情况下,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是必然有效,也不是必然无效。因此。选项AB均为错误。
    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申请或者仲裁庭是否决定重新进行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关于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有两种决定方式:第一,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应当经过仲裁庭的决定,所以选项C错误;第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所以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本题比较容易,即使考生对《仲裁法》第37条不熟悉,根据仲裁法的相关原理,应当也能准确解答本题。如果案件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那么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因此,关于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或者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无效的说法都是过于绝对的,其究竟有效或者无效需要尊重当事人和仲裁庭的意见。如果当事人认为由于该仲裁员没有回避会影响公正仲裁的,当事人自然会向仲裁庭申请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最终是否重新进行需要经过仲裁庭的准许;如果仲裁庭认为该仲裁员尽管没有回避但不会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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