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丙对丁有到期债权。丙除对丁有到期债权外,只有与妻儿同住的住房一处,无其他财产。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dmin2014-11-25  28

问题 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丙对丁有到期债权。丙除对丁有到期债权外,只有与妻儿同住的住房一处,无其他财产。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选项 A、法院可以强制拍卖丙的住房
B、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丙对丁的到期债权
C、如果丙对乙和自己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后,认为成立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D、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答案D

解析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故A项错误。《执行规定》第68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在代位执行中,不能够再强制执行丙对丁的到期债权,故B项错误。《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不对丙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故C项错误。《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利归属的。”乙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到期债权也无法执行,所以,应当中止执行,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5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