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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 )
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 )
admin
2012-11-09
31
问题
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 )
选项
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
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
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
答案
A,C,D
解析
首先需要确定,本题所产生的责任属于产品瑕疵责任还是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责任),责任性质的不同直接导致其归责原则的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出卖人(销售者)缴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判定时主要抓住以下两点区别:
(1)产品瑕疵责任是由产品瑕疵产生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可知,产品瑕疵主要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或是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情形。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对于产品瑕疵责任,产品虽存在质量问题,却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而这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却是产品缺陷责任的必备因素。根据以上分析,很显然,本题中的电暖器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了人身伤害,产生的是产品缺陷责任。
接下来判定产品责任的归属及求偿对象:
(1)关于生产者。通过上述介绍可知,产品责任不同于产品瑕疵责任,它不是一般的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这决定了,其责任主体不限于合同的相对方(销售者),生产者也要承担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l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l条的规定可知,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法律也为之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
(2)关于销售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2条的规定可知,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是过错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过错”为推定过错,由销售者为自己的“非过错”负举证责任。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话,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求偿。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向受害人赔偿后,再可进行内部追偿。即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产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以上分析,本题中丁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其认为自己不用负责是错误的。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在求偿时,李某即可以向销售者丙公司求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丁公司求偿。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当选。
通过展销会、出租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店铺营销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见,展销会结束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因此,展销会结束后,李某可以向该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求偿,甲公司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丙公司追偿,D选项错误,当选。须提醒考生注意的是。这是一种期后连带,只有在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才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求偿,而在期内是不可以的。另外,本条所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后者仅指柜台的出租者,而不包括本题中的展销会大楼的出租者乙公司,乙公司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一种责任主体。因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该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提醒考生注意法律规定中的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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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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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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