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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子出国学习音乐,三年期满马上就要回国,甲于是为其购买钢琴一架。后甲之子改变主意想在国外找一份工作后定居,于是积极寻觅工作。甲见状即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则甲将钢琴卖与乙。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甲之子出国学习音乐,三年期满马上就要回国,甲于是为其购买钢琴一架。后甲之子改变主意想在国外找一份工作后定居,于是积极寻觅工作。甲见状即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则甲将钢琴卖与乙。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dmin
2011-11-07
40
问题
甲之子出国学习音乐,三年期满马上就要回国,甲于是为其购买钢琴一架。后甲之子改变主意想在国外找一份工作后定居,于是积极寻觅工作。甲见状即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则甲将钢琴卖与乙。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选项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中,“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的事实发生与否并不确定,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但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既附条件又附期限,故只有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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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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