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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50万元债券。1999年12月28日,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在此以前,1999年9月20日,甲公司以100万元乙公司债券为丙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丙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向丁公司清偿全部债款。到2000年3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50万元债券。1999年12月28日,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在此以前,1999年9月20日,甲公司以100万元乙公司债券为丙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丙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向丁公司清偿全部债款。到2000年3
admin
2009-01-14
35
问题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50万元债券。1999年12月28日,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在此以前,1999年9月20日,甲公司以100万元乙公司债券为丙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丙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向丁公司清偿全部债款。到2000年3月10日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还款。下列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债务因兼并而绝对消灭
B、甲、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因兼并而绝对消灭50万元
C、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先为清偿
D、丁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负责清偿
答案
2,4
解析
甲公司兼并乙公司,且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150万元债券,从而150万元的债权债务皆归同一人――甲公司,本应发生债的关系绝对消灭。但甲公司在1999年9月20日,以该债券为丙、丁买卖合同质押,使这150万元的债券直接涉及丁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因而,只有50万元债券因混同而消灭,余下100万元债券直接涉及丁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不因混同而消灭。丁公司在2000年3月10日,本应找乙公司主张清偿,但乙公司已为甲公司兼并,则乙公司原有权利义务悉归于甲公司。因而,丁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代为清偿。参见《合同法》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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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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