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admin2014-04-02  35

问题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辩护律师在判决确定后有权得到判决书副本,这是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一种必要的前提。本案中,张律师未主动查询结果,致使被告人郑某的上诉权无形中被剥夺,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因而其做法是不正确的。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人的天职。辩护人应积极行使其权利,严格履行其义务。其中权利有: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取证据权、司法文书获取权、提出证据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等;义务有:保密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等。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还有不得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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