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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一/2007年第10题)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一/2007年第10题)
admin
2017-06-13
25
问题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一/2007年第10题)
选项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答案
B
解析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比较完善,西周和宋代时期的规范较有代表性。西周时期“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是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所谓不顺父母(公婆)去,是因为“逆德”;无子去,是因为绝嗣不孝;淫去,是因为乱族;妒去,是因为乱家;有恶疾去,是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去,是因为“间亲”;盗窃去,是因为“反义”。“三不去”是指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具体包括: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七出”、“三不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但是客观上也适当保护妻子的利益,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平衡。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原则(制度),是维系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嫡即正妻、元配,正妻所生之长子为嫡长子。法律规定嫡长子享有继承优先权,继承的内容主要为王、贵族政治身份,也包括土地、财产。该制度起于商末,定于周初。具体规定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目的在于解决权位和财产的继承与分配,稳定社会的统治秩序。
宋承唐制,离婚方面仍然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 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这表明宋代法律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未嫁女)的,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另外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有。这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基于以上分析,本题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的表述,A项“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可以成立,注意具体的表述,客观上“三不去”制度确实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B项“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不能成立,财产的继承是附属于身份、地位的继承的;C项“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可以成立;D项“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可以成立。故B项符合题目要求。学习时,我们需要掌握特别的、有发展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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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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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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