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何某为了炫耀,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61,多)

admin2014-02-17  19

问题 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何某为了炫耀,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61,多)

选项 A、发表权   
B、信息网络传播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答案A,B,D

解析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只有著作权人享有。本题中,谢某属于求爱信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而何某未经谢某同意将署有谢某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网络上公布,侵犯了谢某的发表权,故A项正确。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何某未经许可,将谢某的求爱信在网络上公开,侵犯了谢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B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何某在互联网上公布谢某的求爱信,并不会导致谢某的某种荣誉称号被非法剥夺,因此何某的行为并未侵犯谢某的荣誉权,C项错误。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本题中,求爱信属于个人情感,是隐私,何某将其公开在互联网上,在法律上侵犯了谢某的隐私权,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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