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姚某因合伙协议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按简易程序受理。该法院没有就送达事项向当事人作任何告知。送达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按姚某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时,周围邻居告诉送达人员这里根本没有姚某这个人。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认为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该

admin2009-05-14  31

问题 林某与姚某因合伙协议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按简易程序受理。该法院没有就送达事项向当事人作任何告知。送达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按姚某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时,周围邻居告诉送达人员这里根本没有姚某这个人。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认为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该送达行为:

选项 A、合法,否则无法体现简易程序的简便性
B、合法,当事人应为自己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行为承担责任
C、不合法,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后果
D、不合法,简易程序不允许采用直接送达方式

答案

解析 根据《简易程序民事规定》第10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因此,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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