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82题)

admin2018-05-10  18

问题 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82题)

选项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规定可知,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两种,对于诉前保全只能依申请启动,对于诉中保全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启动。根据该法第106条规定,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因此,选项A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先予执行适用于(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由此可见,二者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因此,选项B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在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在先予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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