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指派审判长丁某、人民陪审员杜某、刘某审理该案,书记员贺某记录,下列情形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 )

admin2014-12-18  30

问题 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指派审判长丁某、人民陪审员杜某、刘某审理该案,书记员贺某记录,下列情形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    )

选项 A、丁某是原告张某的近亲属
B、杜某与原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系夫妻关系
C、刘某违反规定会见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贺某接受了原告张某的请客送礼

答案A,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A项中丁某是原告张某的近亲属,符合第1项规定;B项中杜某与原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系夫妻关系,符合第1项规定,C项中刘某违反规定会见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符合第2款规定,D项中贺某接受了原告张某的请客送礼,符合第2款、第4款规定,因此上述情形均需要回避,答案选择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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