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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2—卷三—3,单)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2—卷三—3,单)
admin
2014-02-17
24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2—卷三—3,单)
选项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
C
解析
在我国的民事行为中,效力上归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原因一共有五个: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这里考生要注意的前提是,该行为一定首先属于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A选项中甲将他人字画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遗嘱的这一部分无效,其余有效,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此外也要注意,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其效力的类型本身只有有效、无效之分,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的效力类型。故A选项错误。
B选项中甲误将乙的地砖用于自己家的房屋的装修,构成不当得利,不属于民事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众所周知,事实行为本身不存在效力的分类,所以也就不存在变更与撤销的问题,B选项错误。
C选项中甲误以为茶叶是无偿的(而实际上是属于有偿消费),即对行为的性质发生了重大的认识错误,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选项正确。
D选项中,乙客观上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所参与的任何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故其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至于合同相对人甲对于乙的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并不能改变合同效力的性质,故D选项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与方法,都可谓经典,是一道好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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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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