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7题)

admin2018-03-23  30

问题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7题)

选项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借款合同、抵押、夫妻债务。乙丙之间是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乙丙之间自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既然乙已经瞒着甲向丙借了100万供个人使用,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之时生效,故B项错误。既然是个人债务,就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由乙自己承担清偿责任,故C项错误。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所以该抵押合同效力待定。据此,A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乙以自己名义向丙借款供本人使用,该借款应当认定为是乙的个人债务,故甲无须对100万元借款负连带还款义务,故C项错误。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属于无权代理,故甲可以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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