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8日,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影片《伤城》网络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以60万元的高额版权费用取得《伤城》影片的网络传播权和收益权,为保证影片档期内的票房不受影响,甲公司将在公映一个月后才有权将《伤城》在自己网站上线。甲公司计划影片

admin2012-10-17  27

问题 2006年12月28日,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影片《伤城》网络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以60万元的高额版权费用取得《伤城》影片的网络传播权和收益权,为保证影片档期内的票房不受影响,甲公司将在公映一个月后才有权将《伤城》在自己网站上线。甲公司计划影片在网上的单次下载费用为人民币2元。2007年1月4日,专业下载服务商丁公司在其网站上为该影片提供深度链接服务,使甲公司网站内容可直接为其所用,从而可以免费下载。甲公司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但一直未获答复,甲公司起诉到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丁公司只是提供了搜索和链接服务,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B、丁公司提供的是深度链接服务,直接利用了第三方网站的内容,已经构成了侵权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本案是一般侵权行为,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答案2,4,8

解析 依据著作权法所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第1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丁公司作为专业下载服务商,其对链接下载影视作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于一般搜索引擎。从涉案影片链接设置的内容上看,丁公司采用的技术使第三方网站的内容直接为其所用.对此行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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