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人亏损状态,无

admin2018-06-22  35

问题 (2015年)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人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题:
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选项

答案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 ①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商玉良是原告,杨之元和胜洋公司是被告。 ②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③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2.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特点: ①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得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②其它程序内容与通常的再审程序基本相同。

解析 1.根据民事诉讼原理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一些具体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点如下:
    (1)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并非一切案外人均有权启动该程序,其须对原案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原案的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此外,启动主体还需满足程序性要求,即其未能参加原案的诉讼程序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诉讼客体。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为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这些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3)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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