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祎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祎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

admin2018-03-26  32

问题 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祎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祎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祎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祎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祎、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祎父亲;2011年5月,马祎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祎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祎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2013年卷四第五题)
    【问题】
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原《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公司法》修订之后,该条司法解释已被删除。

解析 本题考查垫资人的责任。原《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关于验资的规定,该条司法解释也被删除,相关法条并未对此种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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