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2002年司考,卷二,第54题)

admin2017-05-25  28

问题 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2002年司考,卷二,第54题)

选项 A、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答案A,B,D

解析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据此,小刚犯罪的事实属于本案的证明对象,故A正确;小刚的年龄及犯罪后的表现与量刑有关,故BD选项正确;C选项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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