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37题,单选)

admin2018-03-24  23

问题 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37题,单选)

选项 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直接可见:公安机关不得直接撤销案件,A选项错误,当选;B、C、D选项正确,不选。
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条件是在侦查中发现案件不再符合立案的条件,即通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意味着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能满足上述撤销案件的条件要求,故不能直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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