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2014年试卷一第91题)

admin2016-05-08  36

问题 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2014年试卷一第91题)

选项 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
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

答案B,D

解析 所谓法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其特点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因为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既无吸收关系也无并存关系。
    A选项中,方某共实施了两个行为:非法开设诊所和非法行医。卫生局依据《行政处罚法》追究其非法开设诊所的行政责任,法院依据《刑法》追求其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这是对同一法律主体的不同行为分别追究责任,不存在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王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购买有质量缺陷的手机。这一行为不仅引发了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也引发了侵权责任(右耳失聪),而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能同时并存,产生了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故B选项正确。C选项中,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责任可以并存,所以不存在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戴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用假币购买手表。该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第172条的使用假币罪,也触犯了同法第266条的诈骗罪。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能同时并存,产生了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故D选项正确。
    陷阱点拨:考生对此题异议甚多,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点:
    对A、C选项的异议在于,法律责任竞合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持有该异议的考生没有认识到,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可能产生不同的责任,但这种不同的责任不是责任竞合。例如,抢劫行为既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也触犯了《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那么此时不发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存,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所以,在判断何种情况属于法律责任竞合时,必须按照责任竞合的四个特点逐一进行检验,而不能依据“是否同时存在数个法律责任”这一标准进行判断。故该异议不成立。
    对B选项的异议在于,选项中并未说明手机制造商和销售商是同一个主体,因为若是不同的主体,王某就只能向制造商追究侵权责任,或者只能向销售商追究违约责任。持有该异议的考生没有注意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依据该规定,王某既可以向手机制造商追究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也可以向手机销售商追究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故该异议不成立。
    对D选项的异议在于,该情形属于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法律责任竞合)。持有该异议的考生没有理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反映出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行为侵犯了几个法益。法条竞合时,一个行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而且数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交叉关系,例如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想象竞合时,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法益,而且数个法条之间不具有包容、交叉关系。D选项中,戴某的行为同时侵害了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这两个不同法益,而且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之间没有包容、交叉关系,据此D选项构成想象竞合,也就是法律责任竞合,而不构成法条竞合。故该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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