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薛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薛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哪些事项薛某不可以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admin2022-01-27  21

问题 薛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薛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薛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哪些事项薛某不可以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选项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C、董事会不顾薛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

答案B,C

解析 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依据《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J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A项违反了本条规定,薛某可以提起诉讼。依据《公司法》第55条第2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故D项违反了本款规定,薛某可以提起诉讼。依据《公司法》第41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B项中董事长不召集股东会,薛某应提请监事会召集,如果监事会也不履行召集的,占有股权份额10%的薛某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B项不可诉,当选。C项董事会不顾薛某的反对制定了与另一公司的合并方案,因该方案还未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所以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董事会仅有制定公司合并方案的权利,但无通过合并方案决议的权利),且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只要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议是没有瑕疵的,薛某并不能因为自己的反对而对该方案提起诉讼,C项不可诉,当选。田江水(住所地在上海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王光伟(住所地在南京市)撞伤。就损害赔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案情回答下列97-100题: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J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