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在一次滑坡灾难中与唯一的11岁女儿丙失散,三个月后,乙的朋友甲在街上看到丙,惊喜万分,就将丙带回家,并马上致电已经搬到另一个城市的乙,乙答应连夜赶来,但因公务缠身,第三天才到。在这期间,甲带丙到商场买用品,途中丙口渴,甲让丙站在原处,自己到对面买水,回来

admin2014-04-28  32

问题 乙在一次滑坡灾难中与唯一的11岁女儿丙失散,三个月后,乙的朋友甲在街上看到丙,惊喜万分,就将丙带回家,并马上致电已经搬到另一个城市的乙,乙答应连夜赶来,但因公务缠身,第三天才到。在这期间,甲带丙到商场买用品,途中丙口渴,甲让丙站在原处,自己到对面买水,回来发现,丙再次失踪。对于丙的再次失踪,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应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B、乙具有重大过失,应责任自负
C、甲可以免责
D、甲应根据过失相抵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4

解析 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债的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因为无因管理行为的成立,管理人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一是适当管理的义务。即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的义务。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为了鼓励无因管理行为,一般认为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侵害本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时,才构成侵权行为。二是通知义务。三是报告与计算的义务。在本题中,甲在街上看到乙失散的女儿丙,就将丙带回家,属于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成立无因管理行为。甲“马卜致电已经搬到另一个城市的乙”,是履行通知义务;在乙赶来的期间内,  “甲带丙到商场买用品,途中丙口渴,甲让丙站在原处,自己到对面买水”,是履行适当管理的义务。正如上文分析,无因管理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题中,乙的女儿已经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在无法分身的情况下,嘱咐丙“站在原处,自己到对面买水”,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对丙的再次失踪,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选项A“甲应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和选项D“甲应根据过失相抵承担相应的责任”都是错误的。我们一般依据注意义务的大小对过失分为三类:一是重大过失,即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二是具体轻过失,指行为人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义务;三是抽象轻过失,即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通过上文分析,甲让丙站在原处,自己到对面买水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所以选项C的表述是可以成立的,选项B“乙具有重大过失,应责任自负”与题意不符,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与其主观上的过错没有必然关系,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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