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4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化,老李在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由三名护士在场见证。市区房子和存款由儿子小李继承,郊区房子由妹妹李某继承。抢救不幸失败,老李死亡。小李继承市区房子和遗产后,因其原先在市区已经有一

admin2017-11-01  22

问题 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4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化,老李在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由三名护士在场见证。市区房子和存款由儿子小李继承,郊区房子由妹妹李某继承。抢救不幸失败,老李死亡。小李继承市区房子和遗产后,因其原先在市区已经有一套房子居住,将继承的房子租给了房客周某。周某素有前科劣迹,屡次拖欠房租,并胁迫小李将房屋低价出售给周某。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小李和李某因为继承老李的遗产发生纠纷,小李将姑姑李某诉至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如果小李主张老李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则应对公证遗嘱的存在进行举证证明
B、如果李某主张自己应按照老李的口头遗嘱继承郊区房屋,而小李否认口头遗嘱的存在,主张法定继承。那么李某对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C、如果小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二审中受亲友规劝决定撤回起诉需要经李某同意
D、如果小李主张作为见证的三名护士都是李某的债权人,那么小李需要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答案A,B,C

解析 考查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民诉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因此C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z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